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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的廉政建设
作者:季文英 责任编辑:姚云炤 来源:《铁军》 日期:2026-07-09 浏览次数:17
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在艰苦的环境下,在长期的反腐败斗争中,摸索总结了以建设铁的新四军和廉洁政府为目标,以法制建设为基础,以群众监督为保障的反对消极腐败现象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锻造出一支忠于人民、英勇善战的人民军队,建立了廉洁高效、民众拥护的华中抗日民主政府,使全国人民看到了“根据地的天是晴朗的天”。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廉政建设的成功做法和实践,对于我们当今的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为打造廉洁政府提供法律和制度保证
华中抗日根据地建设之初,在财政管理上实行的是自收自支,分散管理,缺乏彼此的监督和制约,给贪污浪费和经济舞弊有可乘之机。华中各抗日民主政府为有效监督公务人员腐败行为,很多与廉政建设有关的政策法规、制度条令相继出台。1941 年2 月,淮南津浦东路各县联防办事处颁布了华中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其中第十条规定:厉行廉洁政治,肃清贪污;并调整各级行政机构,使其合乎抗日民主的要求。浙东抗日根据地施政纲领中关于廉政建设的规定更完备,增加了共产党员犯罪加重处罚的内容,其第六条规定: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同时改善公务人员之待遇,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通过相关廉政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华中各抗日根据地的廉政建设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在大政方针之下,各抗日民主政权,把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作为主要目标,制定了更为详细的法规。各地参议会通过了惩治贪污腐败行为的特别法案。此外,通过立法规定公务人员的行为准则。
1942 年初,苏中区行政公署以立法形式通过了《苏中区各级行政人员公约(草案)》,要求各级行政人员“打破雇佣观念和地位观念,养成守法奉公廉洁清明的作风,不贪污不受贿不鱼肉人民,不假公营私,不任用私人,不阳奉阴违,不浪费侵吞公款,不姑息或压迫下级,不欺骗或藐视上级”。1942 年11 月,盐阜区颁布了《盐阜区司法人员服务纪律条例》,规定“司法人员必须牺牲个人利益,有公正、清廉、谨慎、励勉的修养,不得假借他人权势营私舞弊,以图本人或他人之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假公济私,加害他人”。为了惩治贪污腐化分子和防范贪污浪费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华中抗日根据地各地通过参议会立法颁布了惩治贪污条例。在皖江地区,1941 年5 月无为县政府成立后,专门颁布了惩治贪污条例,规定贪污300 元以上者,应处死刑。后因300元以上之贪污案较多,没法执行,乃为贪污1000 元以上者处死刑。1000 元以下之贪污案,按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斗争、撤职或1 年以内有期徒刑。1941 年11 月淮海区颁布了《修正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条例》对贪污腐败分子的惩处极为严格。规定贪污财物在抗币1000 元以上者处死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财物在抗币1000 元以下500 元以上者处10 年以下5 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财物在抗币500 元以下300 元以上者处5 年以下1 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财物在抗币300 元以下者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1942 年3 月13 日,淮北行署颁布了《淮北苏皖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者,依本条例论罪:一、克扣和截留应行发给或缴纳之财物者;二、买卖公用物品,从中舞弊渔利者;三、侵吞公有财物者;四、抢占、强征或强募财物,意图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者;五、意图营利,贩禁运或漏税物品者;六、伪造或变造单据、证券、印信、账目、意图侵蚀公有财物者;七、因职务之行为,要求期约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者;八、为私人利益,擅自支付公有财物者。《条例》还规定:犯前条例之罪,依下列规定处断:满500 元以上者处死刑,或5 年以上有期徒刑;300 元以上500 元未满者,处5 年以下3 年以上有期徒刑;100 元以上300 元未满者,处3 年以下1 年以上有期徒刑;100 元以下者,处1 年以下有期徒刑。物之计算以犯罪时市价为准。
为更好地惩治贪污受贿,《淮北苏皖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还规定:“各机关所属公务人员,对于贪污者,知情不举,或发觉后为之掩饰者,按其情节轻重,以渎职论罪。”以发动群众,共同反对贪污受贿。同时,根据贪污受贿者的认罪态度,在惩治上给予区别对待。《条例》规定:“凡犯本条例之罪未发觉前,向其主管机关声明者,得减免其刑。在调查或审判中自首者得减轻其刑。”“凡犯本条例之罪,除以本条例处断外,应追偿其贪污所得之财物一部或全部。不能偿还时,得使以劳作抵偿之。”
随着《条例》的贯彻执行,淮北抗日根据地各级党委、政府,改变了对贪污浪费的漠视态度和放任政策,在结合整风学习,着重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开展反贪污,反浪费斗争,严格执行《条例》和党纪政纪,并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1942 年7 月盐阜区也颁布了《各县惩治公务人员贪污暂行条例》。1944 年苏中区也颁布了《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规定贪污财物在价值抗币1000 元以上或抗币1000 元以上者处死刑。1945 年1 月浙东行政公署也颁布了《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明确规定贪污满1000 斤食米之总值者,处死刑或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建立严格的财经制度和监督机制,预防腐败行为的产生
1942 年2 月,华中局颁发《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政策草案》,对华中抗日根据地财经制度作出明确要求和规定。按照统筹统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先后建立了一整套包括预决算制度、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和金库制度在内的财经制度。严格地划分了财务行政、财务会计、财务保管和财务审核四大系统,“使其互相牵制、互相监督,收钱者不用钱,用钱者不收钱。用之前及用过后又须经过一定的审核”。各地还制定了财经工作人员守则或公约,力求财经工作人员能廉洁自好。预决算制度规定:各机关部队在每月上半月应编造预算送到上级机关核准钱钞,反对藉口游击环境不遵守预算制度的现象;各机关部队在每月终了后半个月内应造决算送上级审核,反对用了就算的马虎现象;严格执行不造预算不发钞、不送决算不报销的纪律;反对不合实际敷衍了事的外交预算;反对不切实际执行预算与随便先用后报的作风。会计制度规定:各区应建立统一的简明的科学的会计制度;一切收支都要作有系统的登记,必须是来去分明毫厘不差,反对含混一团的马虎现象;征收机关除了有一定的账簿外,还应实行经常的一定的报表制度;各区的总会计必须做到能适时的反映其财政状况与随时可以查对与公开。1942 年5 月,淮北抗日根据地在边区一级建立了审计制度,并在行政公署设立审计处。由于审计的加强,仅在1942 年1 至6 月的半年中,就节省经费开支达5 万元。华中抗日根据地的党委和政府每隔一段时间或一项重大工作结束,还要动员群众检查一次工作,进行互相批评,共同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上级政府还在各级政府自身检查的基础上,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系统的具体的实际的检查,从检查中肯定成绩,发现问题,纠正错误,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
1942 年2 月,《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政策草案》对于建立审计制度规定如下:区、分区、县均应由各地区最高军政党委员会决定,组织各地的审计委员会建立严整审核党政军各方面预决算制度;预算最后的批准权属于区审计委员会;各审委会对其同级党政军机关以及以下机关不合实际的预算均有批驳之权,但被驳之部分仍可申诉再审;未经审委会批准的预算,任何金库或财政机关不得付款;审委会可随时派员至各党政军机关查账及查点现金;审委会如发现贪污浪费事实得通知其上级机关按照情节之轻重分别予以处分;各机关管理经济人员调动工作时应由审委会派员会同其上级机关监督其交代;审委会的工作人员必须挑选对革命忠实的有能力的人员担任。依据上述规定,华中各级政府设立审计机构。区党政军委员会设审委会,专区设审计室,县级设审计员,建制在财政局财务科。审计机构是独立的、垂直领导的,它以各级政府颂布的政策、规定、条例为依据,不受个人或行政领导干预。例如,苏中区审计委员会分为苏中区、分区与县三级:凡主力部队地方兵团之预算决算与苏中区党政军机关之预决算及其事业费,均由苏中区审计委员会审核;属于分区级的党政军机关之预、决算及各种事业费由各分区审计委员会审核交苏中区审委会复审;属于县的党政军机关之预、决算及各种事业费由各县审委会审核,交分区审委会复审。各级审计委员会的职权,也十分明确。对于上述各项制度,要求各级党政干部和机关人员自觉遵守,违反者分别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给以行政处分或刑罚处分。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效率,形成了一系列的监督制度。各根据地制定了参议会制度,颁布了参议会组织条例,赋予参议会的监督职能,其中就有“对现任之行政人员贪污、舞弊、渎职、违法行为有检举、弹劾之权”。再次,利用报刊杂志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登载各边区的施政纲领、人权保障条例等,使根据地民众了解共产党关于建立廉洁政府的主张;登载边区政府有关惩治贪污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委政府反对贪污浪费的决定,如1944 年3 月6 日《拂晓报》刊登了《淮北区党委关于开展节约运动反对贪污浪费的决定》,营造惩治腐败舆论环境;登载新四军和根据地领导人的有关文章,指导党的工作和反腐倡廉的深入;登载整风文章,对贪污腐败,享乐思想进行揭露,号召大家改正。报刊杂志对腐败行为的揭露和批评,荡涤了邪恶,弘扬了正气,是根据地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大廉政执法力度,对贪污腐败分子依法予以严惩
各根据地依据“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对贪污腐败分子依法予以严惩。在苏中三分区,1942 年6 月就有4 名干部贪污被依法判处死刑,执行枪决。苏中税务第四分局主任邢爱身贪污4000 余元,结果依法执行枪决。津浦路东六合县移居乡乡长钟某贪污受贿淮南币120 元,经查实,报淮南行政公署批准,于1943 年9月召开公审大会,执行枪决。1943 年夏,六合根据地东南办事处所属移民乡乡长钱启,贪污公粮小麦300多斤,经查实后,报经淮南行署批准,于当年9 月召开群众大会,执行死刑。皖江有位管理员因为贪污了10块银元被送上军事法庭判处死刑。1943 年5 月无为县榆村合作社有3 个干部合伙贪污20 余万元(比1942年币值缩小100 倍),除令其全部退赔外,为首的判5年徒刑,其余两个分别被判6 个月和3 个月徒刑。
为了使贪污腐败分子无藏身之地,各根据地通过多种方式,鼓励群众检举贪污犯。1941 年2 月淮南津浦路东各县联防办事处公布的《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中规定:“建立便利人民之司法制度,并保障人民检举告发任何工作人员罪行之自由。”1942 年3 月颁布的《淮北苏皖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规定:各机关所属公务人员,对于贪污者,知情不举,或发觉后为之隐饰者,得按其情节轻重,以渎职论罪。1944 年苏中区颁布的《施政纲要》规定:厉行廉洁政治,严惩贪污腐化,借公济私之行为,人民有用任何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与严惩腐败分子相得益彰,各根据地对廉洁奉公财经人员则实行奖励的政策。1943 年4 月,鄂豫边区对关税人员颁布的《奖惩办法》规定:拒绝贿赂,认真贯彻税则、税率,廉洁奉公无舞弊行为,揭发贪污帮助他人进步者,均给予记功或物资鼓励。1944 年浙东敌后临时行政委员会颁布的《三十三年公粮田赋合并征收办法》规定:征收公粮田赋之工作人员,能各照规定办法,认真积极廉洁忠诚,依期完成任务者,得提取征起额5%充奖。
各地由于严格执行廉政法规,贪污腐败现象大为减少,有效地促进了根据地的廉政建设。
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的廉政建设,树立了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民主政权在各阶层群众中廉洁、公正、勤勉的形象,获得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信赖。在人民群众眼中,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根本区别之一就是廉政与腐败。著名爱国民主人士邹韬奋先生1942年10 月至1943 年3 月抱病对苏中、苏北抗日根据地的政治进行考察后认为:“我看到了新中国的未来……”盐阜区前清举人、著名士绅庞友兰赞叹道:“不怕不识货,只怕货比货,现敌、伪、顽、我四方面相比,以共军区域真能替人民谋幸福。”当前,我们仍然要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深化标本兼治,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使严厉惩治、规范权力、教育引导紧密结合、协调联动,不断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效能。
